附件1
湖南省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結構安全性鑒定
技術要點
(試行)
1總則
1.1為指導全省做好自建房結構安全鑒定工作,規范鑒定程序,滿足專項整治工作需要,制定本技術要點。
1.2本技術要點僅適用于湖南省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行動。
1.3既有自建房的抗震鑒定,應按照國家和湖南省的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1.4自建房所在場地的安全性評估應按照國家和湖南省的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2基本規定
2.1從事自建房鑒定的機構和人員應按照《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技術管理規范》(GB50618)及國家和湖南省相關政策執行。
2.2自建房結構安全鑒定應按照圖2.2規定的基本程序進行。
2.3鑒定機構應當與房屋結構安全鑒定的委托人簽訂房屋結構安全鑒定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2.4鑒定報告不能代替設計方案,不得直接用于施工。
3現場檢測
3.1檢測前委托方應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主要包括:設計施工圖、設計變更及竣工圖;歷次加固或改造圖紙、維修記錄;歷次檢測及鑒定報告等。
3.2圖紙資料缺失且難以通過現場查明實際狀況,鑒定報告中應說明其對鑒定結論的影響。
3.3自建房檢測的抽樣數量應滿足《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50344)表3.3.10中A類的最小樣本容量要求。
3.4建筑布局調查包括建筑層數、層高,各房間及屋面功能用途,樓梯位置,填充墻材質、厚度和布置位置、屋面形式(平屋面、坡屋面)等。
3.5結構布置調查包括結構型式、豎向和水平承重構件布置位置、材料類別和砌筑方式、樓屋蓋類型、預制板布板方向,樓梯型式(預制懸挑樓梯、現澆板式樓梯)等。
3.6設計情況不明或圖紙缺失的房屋,可按以下規定執行:
1.當房屋按目前的功能和狀態使用正常,且鑒定機構不懷疑其安全性不足時,可鑒定為房屋安全。
2.當房屋經檢測發現結構異常或鑒定機構懷疑其房屋安全性不足時,應測繪結構圖紙,并進行驗算分析。
3.7現場測繪平面布置圖時,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各房間的使用功能,特殊用途房間的情況,例如增設廚衛、洗浴、樓電梯、檔案室、健身房等房間;
2.使用功能布局和荷載的改變;
3.改擴建情況、維修與加固情況。
3.8地基基礎檢查應根據上部結構的不均勻沉降裂縫、傾斜狀態等情況分析判斷基礎的工作狀態,必要時可開挖檢查或進行變形監測。
3.9上部承重結構構件的檢測包含以下內容:
1.構件和連接件的幾何參數;
2.構件及連接的裂縫及其他損傷的情況;
3.構件變形;
4.構件材料強度;
5.混凝土構件配筋情況;
6.鋼結構防火涂層情況。
3.10上部承重結構整體性檢查包含以下內容:
1.結構豎向和水平傳力途徑的合理性;
2.豎向構件的連續性;
3.檢查結構支承或支座的工作情況;
4.構件連接部位的工作狀態;
5.建筑物側向位移或傾斜;
6.檢查圈梁、構造柱、拉結件、支撐等的整體性措施的布置及工作狀態。
3.11圍護系統的安全性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填充墻的材料類型、厚度、布置位置及構造措施;
2.女兒墻、挑檐、陽臺、雨蓬、廣告牌等的安全性。
4驗算分析
4.1結構承載力驗算分析可按以下規定執行:
1.無結構改造或改變用途的房屋可依據建造時期的標準和規范、規程進行驗算分析;
2.有結構改造或改變用途的房屋可依據最近一次改造時期的標準和規范、規程進行驗算分析;
3.根據現場檢測數據進行驗算分析時,發現檢測數據不足或檢測數據出現異常情況,應補充檢測。
4.2應根據自建房的結構類型,合理確定驗算項目,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砌體結構:墻體受壓承載力驗算,抗剪驗算,局部承壓驗算,高厚比驗算;必要時,還可對挑梁和樓板等構件進行承載力驗算;
2.混凝土結構:柱、梁承載力驗算,必要時對樓板進行承載力驗算。
3.鋼結構:柱、梁強度驗算及穩定性驗算,節點承載力驗算。
5鑒定
5.1一、二層農村自建房按照《農村住房安全性鑒定技術導則》(建村函[2019]200號)進行鑒定。
5.2一、二層非農村自建房按照《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進行鑒定。
5.3三層及以上的自建房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進行鑒定。
5.4房屋鑒定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委托人基本信息;
2.房屋基本信息;
3.檢測鑒定機構信息;
4.鑒定的范圍和內容;
5.檢測鑒定依據和檢測設備;
6.房屋平面布置;
7.現場檢查檢測結果;
8.驗算分析;
9.無法檢測但對鑒定結論有影響的內容;
10.鑒定評級;
11.鑒定結論及處理意見。
5.5經鑒定為A(Asu)級或B(Bsu)級的房屋,應定期檢查房屋的狀態。
5.6經鑒定為C(Csu)級、D(Dsu)級時,應按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1.經鑒定為C(Csu)級的房屋,鼓勵因地制宜進行加固維修;
2.經鑒定為D(Dsu)級的房屋,具備修繕價值的,可進行加固維修,驗收合格后可繼續使用;
3.經鑒定為D(Dsu)級的房屋,確定已無修繕價值的,建議依法拆除、置換或重建;
4.有保護價值的D(Dsu)級傳統民居及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筑等,應專門研究后確定處理方案。
5.7經鑒定為C(Csu)級、D(Dsu)級房屋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區縣(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和委托人(單位)。
附件2
湖南省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結構安全性隱患
整治技術要點
(試行)
1總則
1.1為指導全省做好自建房結構安全隱患整治工作,消除房屋結構安全隱患,制定本技術要點。
1.2本技術要點僅適用于湖南省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行動。
1.3自建房的抗震加固應按照國家和湖南省的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1.4建在危險地段自建房的整治應按照國家和湖南省的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2基本規定
2.1鑒定報告評定為A(Asu)級的房屋不需要整治,評定為B(Bsu)級的房屋可由所有權人自行整治并做好觀察監測,對評定為C(Csu)、D(Dsu)級的房屋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隱患整治工作。
2.2設計單位應對加固施工圖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負責;施工單位應嚴格按圖施工,對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
2.3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整治應綜合考慮安全性、經濟性、可操作性及當地的施工技術水平。
2.4新增的結構構件或結構構件的局部加強,應避免對原結構造成不利的影響。新增結構構件與原結構構件之間應有可靠連接。
3地基基礎
3.1地基承載力不足、不均勻沉降、變形過大等情形可采用下列方法處理:
1.混凝土套或鋼筋混凝土套等加大基礎底面積法;
2.石灰樁、灰土擠密樁、樹根樁、生石灰擠密樁、地基注漿等地基處理方法;
3.提高房屋整體性的方式抵抗不均勻沉降,如增設地圈梁或加大原有地圈梁截面等。
3.2對墻根積水、滲水房屋,應對散水、外墻勒腳進行維修處理,保持房屋周邊排水通暢。
4砌體結構
4.1本節適用于磚砌體和砌塊砌體承重的房屋及其他結構中磚砌體和砌塊砌體構件的加固和維修。
4.2當墻體砌筑砂漿強度等級偏低、砌筑質量差導致砌體構件承載力不滿足要求時,可在墻體的一側或兩側采用水泥砂漿面層、鋼絲網水泥砂漿面層加固。
4.3當砌體局部承壓不足或高厚比不滿足要求時,可采用增設扶壁柱或鋼絲網水泥砂漿面層等加固方法。
4.4磚過梁的加固,可采用下列方法:
1.過梁跨度大于1.2m時,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托梁加固;
2.過梁跨度不大于1.2m時,可采用角鋼托梁加固。
4.5砌體裂縫修補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砌體裂縫寬度不大于0.5mm時,可采用局部雙面鋼絲網砂漿面層進行加固;
2.當砌體裂縫寬度大于0.5mm時,先采用壓力灌漿法或填縫法對裂縫進行處理,再采用局部雙面鋼絲網砂漿面層進行加固;
3.墻體裂縫寬度較大(縫寬多數在5mm以上)并有錯動或外閃時,應將裂縫嚴重的部位局部或大部分拆除重砌;
4.當大梁下的砌體被局部壓碎或大梁下的砌體出現豎向裂縫或斜向裂縫,可采用增設鋼筋混凝土扶壁柱支承大梁的加固方法。
4.6當承重墻體或柱表面出現嚴重風化、剝落、砂漿粉化,可采用鋼筋混凝土面層加固法或墻體局部置換法進行處理。
5鋼筋混凝土結構
5.1本節適用于鋼筋混凝土承重的自建房及其他結構中鋼筋混凝土構件的加固和維修。
5.2混凝土現澆梁、現澆板等構件受彎承載能力不滿足要求時,可采用增大截面法、粘貼纖維復合材加固法、粘貼鋼板加固法等。
5.3混凝土現澆梁、現澆柱等構件受剪承載能力不滿足要求時,可采用增大截面法、粘貼纖維復合材加固法、粘貼鋼板加固法、外粘型鋼加固法等。
5.4混凝土柱等構件受壓承載能力不滿足要求時,可采用增大截面法、外粘型鋼加固法等。
5.5混凝土預制板承載能力不滿足要求時,可采用增設鋼筋、混凝土疊合層加固法、粘貼纖維復合材加固法、粘貼鋼板加固法等。
5.6樓梯構件承載能力不滿足要求時,梯板和平臺板可采用粘貼纖維復合材加固法、粘貼鋼板加固法等。
5.7混凝土強度偏低或混凝土有嚴重缺陷時可采用置換混凝土加固法等。
5.8混凝土出現蜂窩、麻面、孔洞或鋼筋外露等外觀質量缺陷,先鑿除缺陷部位混凝土至密實處再重新澆筑。
5.9對承載能力不足引起的裂縫,可選用表面封閉法、注射法、壓力注漿法或填充密封法等進行修補,同時應采用適當的加固方法進行承載能力加固。
5.10預制板支承長度不足的,應在板底設置角鋼、槽鋼等鋼支托。
5.11當墻體門窗洞口上方無過梁、過梁出現不適于繼續承載的裂縫、過梁承載能力不滿足要求時可采用下加角鋼對過梁進行加固。
6鋼結構
6.1本節適用于鋼結構承重的自建房及其他結構中鋼構件的加固和維修。
6.2當選用改變結構或構件剛度的方法對鋼結構進行加固時,可選用下列方法:
1.可增設支撐系統形成空間結構并按空間受力進行驗算;
2.可增設支柱或撐桿增加結構剛度;
3.可增設支撐或輔助桿件減小構件的長細比,提高構件穩定性;
4.在桁架中,可通過將端部鉸接支承改為剛接,改變其受力狀態;
5.可增設中間支座減小跨度;
6.在空間網架結構中,可在網架周邊加設托梁,或增加網架周邊支撐點,改善網架受力性能。
6.3鋼結構受彎、受拉和受壓構件的加固可采用增大截面加固法或粘貼鋼板加固法。
6.4實腹式受剪構件的加固可采用粘貼鋼板加固法。
6.5實腹式軸心受壓、壓彎和偏心受壓構件的加固可采用外包鋼筋混凝土加固法。
6.6軸心受壓和偏心受壓的圓形和方形截面鋼管構件的加固可采用鋼管構件內填混凝土加固法。
6.7鋼結構體系或構件的加固可采用預應力加固法。
6.8鋼結構連接的加固方法,可選用焊接、鉚接、普通螺栓或高強度螺栓連接的方法。
6.9對不顯著影響承載力的局部缺陷和損傷,可采用連接修繕、變形修繕、裂紋修繕、涂裝修繕的修復或技術處理。
6.10對下列鋼結構構件或連接的局部缺陷和損傷,宜采取拆換措施:
1.高強度螺栓連接出現延遲斷裂現象;
2.承受動力荷載的摩擦型高強度螺栓連接出現滑移現象;
3.鋼結構節點板彎折損傷伴有裂紋;
4.承受動力荷載的鋼構件出現疲勞裂紋。
6.11未做防火處理的鋼構件應根據構件耐火極限要求及相關標準涂抹相應的防火涂料。
7木結構
7.1本節適用于木結構承重的自建房及其他結構中木構件的加固和維修。
7.2木柱下未設柱腳石,或柱腳石與木柱無可靠連接時,可根據柱腳現狀分別采取更換柱腳、墩接、增強連接等方法進行加固維修。
7.3木柱連接節點不滿足要求時,可采用鐵件加固。
7.4木樓、屋蓋節點間連接不滿足要求時,可采取增設扒釘、鐵件、木夾板等方法加固。
7.5?柱、梁、檁等主要受?構件或?構架出現明顯腐朽、?蛀、撓曲變形、端部劈裂、嚴重縱向?裂、榫卯節點破損或有拔榫跡象時,應采取局部剔除修補或增設環箍、扁鐵、螺栓、扒釘等加固補強和加強連接措施。必要時可落架?修,對不具備加固價值的?構件或?屋架可更換。
7.6木柱的干縮裂縫可用下列方法處理:
1.裂縫深度不超過柱徑1/3或該方向截面尺寸的1/3時,可采用嵌補方法進行處理;
2.裂縫深度超第1款數值或因構架傾斜、扭轉而造成柱身產生縱向裂縫時,宜更換新柱。
7.7木梁、木檁條跨中受損或承載力不足時,可采取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1.對于木檁條,可加設“八”字形斜撐進行處理,新增構件與原構件間可采用鋼扒釘連接;
2.對于木梁,可在跨中底部增設槽鋼加固,或采用增設木托梁和木柱的方法處理。
7.8木屋架存在桿件缺失、承重結構體系不完整時,可采取增設桿件、支撐、拉桿等方法處理。
7.9木屋架端部與磚砌體間無可靠連接時,可在節點處間增加角鋼及螺栓連接。
8石結構
8.1本節適用于石砌體(包括料石、平毛石)承重的自建房的加固和維修。
8.2對有地方建筑風格的石結構房屋進行加固維修時,宜保持原有風貌特色,與所在區域環境相協調。
8.3石結構承重墻體承載力不滿足要求時,可采用置換砌體、鋼筋網水泥砂漿面層等加固方法。
8.4對出現裂縫的石墻,可根據裂縫寬度大小采用局部抹灰、壓力灌漿等方法進行修復。
9生土結構
9.1本節適用于未經焙燒的土坯、灰土和夯土承重墻體的自建房的加固和維修。
9.2當墻體過長、過高或出現輕微歪閃時,可在墻體的一側或雙側增設扶壁柱進行加固。
9.3墻體出現裂縫時,可采用灌漿(塞漿)修補裂縫,灌漿可采用摻入少量水泥或石灰的黏土泥漿。墻體內有較大孔洞或空腔的,可采用草泥或砂漿塞填修復。
10施工
10.1房屋加固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為保障加固工程安全,應選取有相應資質等級施工單位進行加固施工;
2.自建房結構加固設計單位應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施工單位據此編制施工技術方案,經審查批準后組織實施;
3.加固材料、產品應進行進場驗收,凡涉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的材料和產品應按規范規定的抽樣數量進行見證抽樣復驗;
4.結構加固施工前,應對原結構構件進行清理、修整和支護。對結構構件的變形、裂縫情況應設專人進行監測,并做好觀測記錄備查;
5.在加固過程中,若發現結構構件突然發生變形增大、裂縫擴展或條數增多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工,采取人員撤離等應急安全措施;
6.對危險構件、受力大的構件進行加固時,應有切實可行的安全監控措施;
7.當施工現場周邊環境有影響施工人員健康的粉塵、噪聲、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8.工作場地嚴禁煙火,并必須配備消防器材;
9.結構加固工程的每道工序均應按規范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應進行檢查驗收;
10.加固工程檢驗批的質量檢驗,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的抽樣原則執行。
10.2房屋維修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維修施工前,應復查維修部位和相關聯的結構構件,并制定維修施工方案;
2.混凝土結構維修時,應做好新舊混凝土界面處理;
3.鋼構件除銹應采用鋼絲刷、打磨機等方式清除繡蝕、原有老舊油皮、污垢等;
4.木結構維修施工過程中發現白蟻等蟲害,應及時委托相關單位防治處理;
5.屋面防水層維修時,應先處理檐口、天溝及出水口的連接處,再由屋面標高最低處向上施工;
6.外墻滲漏維修前,應將損壞空鼓的墻體、開裂的墻體抹灰層等清除干凈,根據實際情況實施修補;
7.樓地面局部滲漏時,應先鑿除滲漏損壞部位的面層、防水層、找平層至堅實處,清理干凈后,再補抹找平層。
10.3房屋拆除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為保證自建房拆除安全,應選取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拆除工作;
2.自建房拆除主要分為人工拆除、機械拆除、爆破拆除、靜力破碎拆除等施工方法。施工單位應根據不同的拆除對象,選擇拆除方法和順序,總體遵循“先上后下,先非承重結構后承重結構,先水平構件后豎向構件”的基本原則;
3.房屋拆除施工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1)根據現場施工情況,提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配備應急救援器材;
(2)應進行詳細的施工技術交底,制定安全措施,做好安全和施工工藝記錄;
(3)應對擬拆除物的實際狀況、周邊環境、防護措施、人員清場、施工機具及人員培訓教育情況等進行檢查;
(4)應先切斷電源、水源和氣源,再拆除設備管線及主體結構。
4.對部分拆除、部分保留的同一建筑或構筑物,應先對保留部分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5.施工材料與機械設備應經過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場;
6.當拆除工程對周圍相鄰建筑可能造成危險時,必須采取保護措施,撤離人員;
7.居民密集點、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腳手架應采用全封閉圍擋,并搭設防護隔離棚;
8.禁止采用立體交叉方式進行拆除作業;
9.拆除時對拆除物應采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
10.遇風力6級及以上、大霧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惡劣天氣影響拆除施工安全時,應停止拆除施工作業;
11.拆除完工后,應組織安排現場平整工作,做到現場平整,外部整潔;
12.采用爆破施工技術時,爆破前應做好爆破警戒區域隔離、防護和人群疏散,對施工現場的管線及機械設備進行撤離清場,對不可撤離的管線及機械設備覆蓋木板作防護。
11驗收
11.1凡列入本次整治范圍的自建房,整治完成后,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以經批準的圖紙、有關文件及相關部門的審批文件為依據,同時依照國家現行施工質量驗收規范進行。
11.2整治完成后,產權人(所有人)應組織整治施工驗收。必要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派專業技術人員給予指導。整治施工質量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滿足房屋安全性鑒定及整治設計方案的要求;
2.涉及結構安全的檢驗項目,已按規定進行了檢測;
3.整治施工過程中未發生質量事故,或已對質量事故處理并驗收合格;
4.現場外觀檢查無質量問題。
11.3竣工驗收主要內容包括:
1.核查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和施工技術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
2.檢查項目的建設標準和施工質量,對工程質量作出評價,對工程存在的隱患和質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最終達到質量驗收標準;
3.提出竣工驗收報告。
11.4資料歸檔。竣工驗收及備案資料整理立卷后按當地政府要求移交檔案管理部門。